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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历打击非法经营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总结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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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单词,发音是Zǒngjié它的意思是概括起来。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严历打击非法经营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总结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严历打击非法经营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总结

  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的通知》(赣食药监械〔2015〕6号)要求,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检查总结如下:

  一、专项整治重点针对我市各类精品店、市内眼镜商店及校园周边商店等场所销售的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进口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具有中文标识,产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产品购、销台帐是否建立。

  二、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管理制度、供货档案、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货渠道等是否建立及落实到位;对各类精品店、校园周边商店等经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和不定时随机抽查,检查其是否擅自无证经营隐形眼镜。今年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检查经营企业10家次,责令整改3家。

  三、广泛开展科普宣传。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加强预警和引导,防范使用风险;利用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安全用药月等宣传活动发布消费警示、质量公告等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购和使用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提高人民群众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篇二】严历打击非法经营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总结

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质量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省、市食药监局相关工作要求,该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工作。此次专项整治一是以眼镜商城、眼镜店、居民区、车站码头、繁华街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夜市、购物商场、学校周边饰品店铺、小商品批发市场、乡镇农村集贸市场等为重点检查区域;二是检查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所经营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注册信息可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三是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购销记录是否健全、真实和可追溯,是否销售过期、淘汰、伪劣假冒产品。

此次共检查眼镜店经营企业33家,其中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店15家次,出动车辆12台次,出动人员95人次。均已办理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经营不规范的企业现场指导责令其立即整改。

【篇三】严历打击非法经营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总结

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等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产品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美瞳”)等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产品直接接触角膜,在我国按照风险类别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的商家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各相关经营、使用单位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

2.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将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

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等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超范围经营使用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等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从个人及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利用互联网非法购进并销售使用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等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假劣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及过期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等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等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2021年4月30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期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予以曝光,包括公示经营、使用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和鼓励广大群众监督举报、提供线索,我局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