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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范文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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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是各级党委的简称。在中国,它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官方名称是&ldquo中国共产党XXX特定地区或单位委员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的文章16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织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

  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

  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提高全区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2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党工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决策公开透明,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龙山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确定街道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工作要点,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产业和区域发展等规划,以及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年度预决算编制及执行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

  (四)研究决定科室(中心)、管区的设置和调整,科室(中心)、管区、村“两委”干部的调整、任免、教育和监督,以及评优、评先和全街道性的奖惩事项。

  (五)研究决定机关、村庄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推荐及党员发展、转正相关事宜。

  (六)听取辖区村庄、单位和人民团体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

  (八)审议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规章制度及各类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九)研究决定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安排布置及人员聘用、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审定街道、村庄集体资产处置及重要合同的签订,涉及街道、村庄重大资金拨付、大额资金往来、不动产购置及其它重大开支事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

  (十一)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确定议题。班子成员有议题需上会研究,应先报督查室,督查室汇总后报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班子成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中心)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会议研究所需的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安排相应科室(中心)在会议召开半天前交督查室。

  (三)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电话或书面告知应到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对所讨论事项的具体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四)会议讨论。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五)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

  三、议事纪律

  (一)会议原则上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二)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三)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学习讨论研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前应当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报,否则不得列入议题。

  (四)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会后需保密的会议材料不得带走。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领导班子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研究表决的,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四、决策执行与督促检查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时限要求,分工组织实施,及时汇报办理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二)在执行会议决定中,如果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提请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系会议复议;也可由书记碰头会作出适当调整或决策,并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纪工委要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如不能按期完成,分管领导要作出书面说明。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或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二)未经会议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未将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导致工作失去时效的;

  (四)未向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会议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因私自泄露会议内容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议事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六、附则

  (一)本议事规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议事规则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三)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扬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党工委领导集体的创新活力和团结统一。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坚持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街道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间的关系,统筹安排纪检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各方面的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7.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议,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要目标、重大项目和相关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街道经济运行情况及相关对策措施,财政预决算及重要调整事项。

  3.讨论决定街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街道、社区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确定由班子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以及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审议街道机关部门、下属单位的设置与变动。讨论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处分事项。对街道、社区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6.讨论决定街道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决定辖区各种组织、党派、团体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7.听取各社区、各下属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工作的有关文件。

  8.审议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规程

  1.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4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街道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班子成员需要提交讨论或汇报的问题,须报党工委书记审定。凡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召开党工委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2天通知每位与会同志。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汇集后提前发送每位班子成员和列席同志,以便事先进行阅读研究,作好充分准备。

  3.党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4.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班子成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做出决定。

  5.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班子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议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班子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6.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7.党工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班子成员要加强学习,深入调研,把握全局,努力提高决策和领导水平。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交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8.街道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成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有关材料在开会时直接发给与会同志。党工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票决制,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班子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3)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班子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班子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4)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人员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班子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9.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班子会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10.每次党工委会议应安排专人如实记录,重要决定事项根据需要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和做出的决定。除干部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外,党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原则上都应载入会议纪要。

  11.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会议做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会议精神,抓紧贯彻实施班子会各项部署,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工委。重要事项要有贯彻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纪工委应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必要时开展督查。

  四、议事决策纪律

  1.凡属党工委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必须经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决策。

  2.对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班子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班子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对提交会议复议的决议、决定在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其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3.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主任或其他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4.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班子集体决定精神。班子成员代表街道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该事先经过党工委书记批准。

  5.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6.以街道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有关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必要时经扩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党工委、办事处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签发。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基本内容是

  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是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讨论研究提交支部委员大会决定的事宜;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与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讨论表决。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不应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支部委员会报告。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征求有关单位、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决定事项如果需要调整和变更,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也应如实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党支部委员会文件,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签发,也可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委托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对于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5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一、重大事项范围

       1.决定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研究决定本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以党支部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

  3.研究决定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4.研究决定本单位资产处置,重大的投资和工程项目。

  5.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

  6.研究本单位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干部运用管理监督奖惩方面的重大问题。

  7.研究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8.单位党支部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支部报告的问题。

  9.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

        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会议议题由党支部成员提出,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先组织充分论证,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2.会议准备。会议议题及日期确定后,必须由有关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

  3.会议讨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责任科室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实践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4.会议决定。在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程序,对需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该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同时须将表决意见记录备查。

  1.凡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支部成员必须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后要向其告知会议结果。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支部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的班子成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书记报告;无法向书记报告时,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书记或党支部会议汇报。

  3.对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4.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向党支部作出书面报告。

  三、纪律监督及违规处理

       1.支部不按本规定决策重大事项的,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告。

  2.因违反本规定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经党支部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各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决定。

  4.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转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6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

  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第7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

  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第8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改进和规范街道相关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对2014年《街道制度汇编》中的第二项“决策议事制度”进行修订如下:

  一、党工委议事决策内容

  1、传达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决议,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2、研究制定街道年初工作要点及半年、年终总结报告等事项。

  3、研究决定街道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奖惩和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调整,研究提出对有关职能部门在街道派出机构的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调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基层党组织任免事项,指导居委会换届工作。

  5、讨论和通过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个人名单。

  6、研究部署人大政协工作、共青团、妇联和工会工作。

  7、研究确定党的积极分子,审批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

  8、研究决定对所管理党员和干部、职工的违纪处理;

  9、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0、研究部署全民国防教育和武装工作。

  11、研究部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2、大额资金的使用。

  13、研究其他涉及街道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党工委议事决策的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定、决议,确保依法照章办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领导班子内部、班子成员人人平等,街道党工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班子议事决策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对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3、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加强团结协作。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要关心全局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议事决策程序

  1、党工委召开议事决策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2、议事决策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工委书记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主持会议的街道党工委书记提出会议议题,班子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4、每次议事决策会议均应作好记录,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要形成纪要;

  5、议事决策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

  四、议事决策纪律

  1、对议事决策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持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班子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行为。

  2、对应保密的议事决策会议内容及讨论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本制度自修改之日起执行。

第9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织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

  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

  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提高全区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10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

  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第11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1.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2.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是: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讨论研究提交支部委员大会决定的事宜;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3.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与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

  5.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讨论表决。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不应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支部委员会报告。

  6.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征求有关单位、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决定事项如果需要调整和变更,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7.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也应如实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党支部委员会文件,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签发,也可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委托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8.对于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12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织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

  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

  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提高全区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13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是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讨论研究提交支部委员大会决定的事宜;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与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讨论表决。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不应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支部委员会报告。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征求有关单位、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决定事项如果需要调整和变更,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也应如实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党支部委员会文件,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签发,也可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委托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对于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14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织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15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镇党委会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镇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镇党委会在镇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全镇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全镇的工作。
  1、组织实施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2、对全镇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3、审定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收支及相关事项须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4、听取镇人大、镇政府和镇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及时对其请示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6、以镇党委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
  7、决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重要事项。
  8、对必须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二、议事制度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有关的议题。
  5、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票;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人表决。
  6、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可编发会议纪要。
  7、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镇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9、党委会议的内容,除决定可传达公布的以外,与会人员均不得向外泄露。

第16篇: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织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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