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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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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不仅是党的工作理念,也是党务工作理念。它是指党为保持自身性质而进行的一系列自我完善活动,不仅包括党务工作,还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党建工作,保证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贯彻落实,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党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以马列主义、毛主席思想和邓*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责任人

  库党支部对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库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库党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库党建工作负全责,支部副书记具体负责党建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党建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责任内容

  (一)库党支部和党支部成员责任范围:

  1、按照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领导库党建工作。把库党的建设作为党支部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程。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各党小组的工作汇报,讨论党的工作,研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抓好理论学习,坚持不懈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库党支部成员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写好心得体会和读书笔记。同时,重视和支持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

  3、发挥党支部在完成本各项工作任务中的协助、监督作用。经常通过党组织了解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动态,听取他们对单位重要决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党支部成员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支持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党的活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督促各级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做好党的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党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重视和关心党务干部的使用、培训;在经费、时间等方面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党支部的责任范围: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的状况,根据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机关党员干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协助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坚持和完善库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主席思想、邓*理论和江“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按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以“好班子、好队伍、好制度、好作风、好业绩”为目标,深入开展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

  4、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党会一课”制度,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5、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分析职工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6、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党员的质量。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贪腐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责任考核

  1、库党支部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组织部和有关部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

  2、党支部执行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由局党组负责,考核应与每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的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广泛听取党内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各科室应将贯彻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及时向库党支部报告。

  五、责任追究

  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责成改正、谈话诫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形式,由主管部门分别追究其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工作不到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库党支部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促其改正。对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可根据给予调整。

第二篇: 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把党建工作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中、落到实处,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学校党委领导核心、系部党总支政治核心、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及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统揽,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成具有国内知名学前教育品牌的省级优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提供坚强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主要目标:紧紧围绕“具有国内知名学前教育品牌的省级优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目标,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使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更趋完善,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思想政治建设全面加强,校风教风学风更加优良;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第四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始终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紧紧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围绕立德育人根本任务,始终把“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作为基本工作思路,着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原则,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拓展工作覆盖面,使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理念,把党建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学校各级党组织书记切实履行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努力形成职责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学校党委是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承担全校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建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全校党建工作;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落实党建工作“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各部门、各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政治核心,是本总支(直属党支部)、本部门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系(部)、本部门党建工作负责;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系(部)、本部门党建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党支部对落实党建工作任务、打造坚强战斗堡垒负有具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好领导 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把网络阵地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牢牢掌握学校 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建党,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密切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纪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开展《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和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道德品行和廉洁从政教育,深化典型示范、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组织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系列活动。

  (三)按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检查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

  (四)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五)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主管部门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大执纪检查、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持之以恒纠正“”。

  (六)受理师生、群众对基层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的揭发、检举、控告和党员对有关党纪事项的申诉,保障党员权利。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七)做好上级纪委和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系党总支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重要事项。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日常管理、学生活动开展等工作;负责学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本系团总支、学生会工作。

  (五)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机关党总支、离退休党总支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新理论成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严格管理党员,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严格监督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干部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干部教职工的意见,维护干部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帮助干部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增强合力,凝聚发展共识。

  (六)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离退休工作小组依照各自章程及相关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和党总支的领导和指导下,团结师生员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及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及党总支的安排部署。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坚持“三会一课”和党员联系群众的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年级、系部事务管理,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教职工、学生政治理论水平。

  (五)按照组织发展的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队伍。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六)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教师和学生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完成学校党委及党总支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主要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为目标,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中心发言与集体讨论相结合、专家辅导会前学法与考察调研相结合等形式和方法,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方针政策,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期集中学习不少于5次,全年不少于10次,原则上每学月学习一个专题,每次集中学习不少于2个小时。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撰写学习心得。

  第十三条  建立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调研制度。学校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确定调研内容,组织力量进行党建工作专题调研。党委班子成员要注意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校级领导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或理论研究文章,其他干部每学年至少完成1篇较高质量的调研心得。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学校党委班子成员要联系指导1个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要联系指导1个所属党支部。特别注重联系指导党建工作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基层党组织,经常深系指导点,指导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及分析制度。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应该召开1—2次工作例会,各党总支每学期至少开2次工作例会,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基层党建工作,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完成党建各项工作。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要对党员、师生的思想状况、工作学习情况进行1次分析,全面了解党员队伍基本情况,掌握党员队伍主要思想倾向,发现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师生反应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尽可能帮助解决。要及时发现和表扬先进,批评和帮助后进,弘扬正气,歪风。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基层党建目标责任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年初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工作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校党委统一部署,确定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度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报党委,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党支部要确定年度党建工作任务报党总支,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学校纪委每季度至少对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建工作推进情况检查1次。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办法》,构建“1+X”制度体系,实施“十大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守土工程、质量工程、队伍工程、杰青工程、文化育人工程、师德工程、创新工程、凝聚力工程),构建“大思政”格局。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提升师生思想政治素质,坚定“四个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党委书记、校长和各系党总支书记、主任每学期至少为学生上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坚持思想政治工作调研指导和分析制度,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党总支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次深系指导党总支或党支部,以现场调研、听取汇报、专题指导、谈心谈话等形式,调研分析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配齐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保障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规模较大的系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按师生比不低于1:240—26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岗位,实施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完善教师评聘考核体系,在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优奖励中,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首要标准,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落实 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办谁负责,健全学校 工作责任体系。学校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班子成员履行分管范围内责任。各党总支、党支部落实职责范围内 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各党总支每年专题研究 工作不少于2次。学校党委、各党总支、各党支部要把 工作作为向上级党委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要把 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强化课堂教学纪律约束机制,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所有教育教学活动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引导和管理,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选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站、电视台及文化长廊的规范管理。落实校园网络安全,管好用好学校网站、官方微信微博。落实网络舆情值班制度,加强网络舆情信息搜集研判,规范师生自媒体,做好重大活动和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第二十条  规范党组织生活。各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1次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主题党日和党员政治生日制度。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根据支部实际,讨论和制定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讨论、审批新党员的发展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增补和撤销党支部委员;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其他重大问题,监督支委会正确执行党的决议。

  (二)党支部委员会议。支部委员会每月开1次。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的具体办法;围绕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研究如何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规范作用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保证措施;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制定加强教育和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三)党小组会议。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开1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内规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听取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四)党课。各党支部每年党课总次数应不少于4次。党员校级领导要到所联系的系(部)党总支或所在党支部上1次党课,党总支书记要面向本总支全体党员上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要面向本支部全体党员上1次党课。鼓励和指导普通党员联系实际在本支部上党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年度述职制度。学校党委书记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并根据安排,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抓党建工作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每年底要向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总支、党支部报告年度抓党建工作情况。学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底,学校党委班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要召开民主生活会。各党支部要召开组织生活会,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汇报思想、交流情况、交心谈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进问题整改。所有党员必须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1次,党员民主评议要与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述职、目标管理考评相结合,党员要对照党员标准严肃认真进行自我评议,党支部要在认真分析党员队伍状况、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形成组织意见,反馈本人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不断丰富和拓展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载体。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持续开展“三分类三升级”“五创五带头”活动。办好管好用好党团工作站、图书漂流站。抓好每月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建设,常态化开展师德宣誓、师德标兵评选表彰等系列活动。开展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年度人物、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推荐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宣传引导,传播校园正能量。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电视台、宣传栏、文化长廊、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身边先进典型,特别是立足本职岗位,在爱党护党、敬业修德、奉献社会等方面做出较突出贡献的优秀党员教职工和党员学生,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校党员教职工树立看齐意识、标杆意识,不断增强党性修养,立足岗位作奉献表率,营造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校纪委、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对每位领导干部、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党纪、遵纪守法、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一)学校纪委、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1次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二)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征求师生群众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推进问题整改。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要经常听取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做到有计划发展党员,保证党员发展质量。党支部每季度要按照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并如实记录考察情况。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党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足额向党组织缴纳党费。党支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群团、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落实教职工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帮助困难教职工。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设“模范教职工之家”,组织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坚持党建带团建,指导共青团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共青团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教育青年的作用和党的助手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活动场所。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尽最大努力关心老同志思想、生活,帮助解决各种困难。重视老同志在关工委、教学督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发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落实《学校党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向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和传达文件的制度、征求党外人士意见的制度、党外人士参加学校有关会议的制度、与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代表交友制度等,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作用,落实党外干部培养选拔相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坚决防范和校园传教。

  第五章 监督、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应经常性地了解掌握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定期不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抓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推进及落实情况,重要安排及重要活动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一条  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党员校级领导为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办、纪委办、学工部、武装部、校团委、校工会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小组。学校党委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实施考核,各党总支对所属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党委。要坚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做到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一同安排、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做到主观努力与客观效果相结合、组织考评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重点工作主要是指上级党组织的相关安排部署及学校党委在当年要点中提出的党组织建设主要工作,创新工作主要是指按照有关精神,结合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特点开展的有创造性、有实效、具有借鉴和推广价值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经考核组考核认定实际得分在85分及以上,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累计达到有效测评票85%以上且“好”票超过60%、“差”票低于10%,可评定为优秀。

  经考核组考核认定实际得分在70-84.9分,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累计达到有效测评票70%以上但未达到85%、“差”票低于10%,可评定为良好。

  经考核组考核认定实际得分在60-69.9分,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累计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但未达到70%或者“差”票达到10%以上且低于20%,可评定为合格。

  经考核组考核认定实际得分60分以下,民主测评“一般”以上票累计未达到有效测评票60%或者“差”票达到20%以上,可评定为不合格。

  (二)坚持依分但不唯分、依票但不唯票原则,根据各党总支(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一贯表现、工作推进、工作绩效以及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情况,经考核组集体研究,可在考核得分及民主测评结果基础上提高或降低考核等次。

  凡党总支(党支部)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师德建设等有关规定,出现教育教学、安全稳定等责任事故,给学校声誉或经济造成损失的,经考核组认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考核等级予以降级直至取消等级评定。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数原则上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按照考核得分及民主测评结果由高到低予以确定。“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不限名额。

  第三十四条  把考核结果作为党总支、党支部及其班子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思想上不重视、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效果不佳的党总支、党支部及其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干部作用发挥不好,责任范围内党建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班子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县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抓党建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抓党建工作,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抓党建工作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抓党建工作要以“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人民群众满意”为主要目标。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五条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乡镇党委领导本乡镇各党支部(总支)的党建工作;县直机关党(工)委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进行双重管理,乡镇党委领导,县直机关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县委组织部指导。

  第六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对本乡镇、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负总责。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七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其他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进的党建工作机制。

  第三章主要责任

  第八条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党建及直属单位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各党支部有效开展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党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镇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党组织建设。

  第十条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培育党建工作示范点,整顿软弱涣散的党组织。

  第十一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各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工作一线青年、妇女、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尤其要加强在新社会组织、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群体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党内关爱帮扶活动,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进一步完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健全党组织建设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着力加强活动场所建设,县财政每年要继续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经费,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第十四条加强干部作风能力建设,注重培训,健全制度,从事业、感情和适当的待遇上对干部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县委组织部做好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章主要措施

  第十六条健全和落实基层党建调研制度。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要结合党建工作实际,每年确定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研。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研究解决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确定党支部,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村党支部和部门(单位)党支部建立联系点。今年县委将实行选派党建联系点书记员制度,协助党员领导干部抓好联系点党建工作,适时提醒党员领导干部深入责任区抓好党建工作,陪同党员领导干部到党建工作责任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通过抓点上的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县委组织部每季度组织各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例会。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也要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党支部负责人抓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党建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坚持和完善党建目标责任制度。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每年年初要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并与各党支部签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乡镇党委和部门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抓党建工作双向述职制度。各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要采取书面方式向县委,各党支部(总支)要向本乡镇党委、机关党(工)委就抓党建工作进行双向述职。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要建立民意调查制度,通过党员联系群众、座谈走访、信息采集、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准确掌握群众需求。要建立民意反馈制度,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并采取通报的方式反馈办理情况。要健全利益协调机制,通过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等形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调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二条开展“**县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创建活动从2008年开始,每年各党(工)委要确定一至两个示范点,三年为一轮,滚动循环。“**县党建工作示范点”的创建活动,在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开展的各类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由县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命名表彰。逢尾数为“1”或“6”的年份,从“**县党建工作示范点”中评选产生由自治区党委、中卫市委表彰的全区、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及时宣传、推广基层党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舆论氛围。

  第二十四条强化监督检查。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要采取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章考核运用

  第二十五条考核安排。县委将把各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及其班子成员抓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等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各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建工作例会制度等,把党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考核方式。坚持主观努力与客观效果相结合,组织考评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抽查与年中检查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工作与创新工作。重点工作指县委当年提出的基层党的建设方面的主要工作;创新工作主要指各乡镇、部门(单位)按照县委有关精神,结合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特点即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实际而开展的特色鲜明、卓有成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组织实施。对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责任的考核工作,由县委授权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结果运用。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干部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的,责任范围内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是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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